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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
类别 |
行政许可 |
审批部门 |
上高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|
| 项目名称 |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| 权力基本编码 | 000123002000 |
| 设定依据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》第三十三条: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、产前诊断的人员,必须经过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,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。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、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,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,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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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批业务
| 序号 | 业务名称 | 办理机构 | 办理深度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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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1 |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、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资格... | 上高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| ||